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九)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九)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九)字第二四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有販賣毒品海洛因等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徐培元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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