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勞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上易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 邱春光 (即石門企業社)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復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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