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59號
原   告  杜來朝
      董 朱貴英
被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大川
被   告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孔朝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原告杜來朝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03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原告 董朱貴英 部分核定為新臺幣2,50
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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