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斗簡字第14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000元及自民國99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參加被告乙○○所邀集,會期自民國94年05月
10日起至99年06月10日止,連會首共62會份,每會份每月會
款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會首起會時收30,000元會款,
每月還款31,000元),採內標方式於每月10日開標之互助會
一會,並於98年5月20日以標金3,300元得標,應得之合會金
共1,171,400元。惟被告僅給付其中831,400元,其餘24萬元
,竟託詞其他會員欠繳會款,迄不給付等情,依合會之法律
關係,求為命被告如數給付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互助會會員名單及得標會款計
算明細單為證,堪信為真實。按會首應於每前標會後三日內
,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
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此觀
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在原告標得會
款後,尚欠其中24萬元迄未給付原告,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之裁判費,併依法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