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370號
原   告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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