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勞上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被上訴人 黃賢民
黃金殿 邱進丁 楊樹逢 郭榮文 洪有限 李明輝 王憲堂 詹水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 邱榮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榮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