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侵上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盈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63號、第885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林家聖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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