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一號再抗告人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曾浩維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三年度民著抗字第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加以釋明。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本件再抗告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請求,聲請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以一○三年度民全字第二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主張「初鹿牧場大草原乳牛群」著作(下稱系爭著作)為其設計部門職員職務上所製作,並供作宣傳行銷之用,伊為系爭著作之著作權人乙情,僅提出系爭著作圖樣、首次公開發表資料為釋明,然並未提出其設計部門職員姓名與職務、系爭著作完成日期等事證,尚不足以釋明系爭著作屬再抗告人所有,及相對人侵害其著作權之債權發生原因。相對人固不爭執再抗告人為商標註冊第四二五○六三號「牛頭圖」,與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初鹿農場」等商標(以下合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惟否認侵害系爭著作與系爭商標。再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中自認其離職員工曾口頭答應相對人為促銷初鹿牧場之商品,可使用系爭著作之圖檔等語;兩造於本案訴訟就相對人使用系爭著作與系爭商標,有無經再抗告人同意或逾越再抗告人授權之範圍等,亦互有爭執;再抗告人就相對人不法侵害系爭著作與系爭商標之侵權事實,復未提出可供法院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相對人 周明維 所有之不動產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換算結果,價值達二千九百九十四萬四千三百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訊,推估周明維所有不動產之市價更高達四千一百七十八萬七千一百七十四元,顯逾再抗告人請求保全之金額;再抗告人復未釋明相對人周明維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之假扣押原因。另相對人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加州公司)之資本額為五百萬元,公司名下並有存款、車輛及多項資產、設備,足見公司之資產高於再抗告人請求保全之金額。加州公司係以食品、飲料製造、批發、零售、飲料店、食品顧問、生物技術服務及國際貿易等為業,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間辦理設立登記(原名加州健康實業有限公司)後已營業近八年,並無結束公司營運,放棄所經營「南傳鮮奶茶坊」連鎖加盟市場之情事。加州公司雖曾辦理更名登記,惟不影響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難認加州公司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為不利益處分、移住遠地、或隱匿財產之情事。再抗告人並未就本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其假扣押之聲請無從准許。因而裁定廢棄智財法院所為准予假扣押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依上說明,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為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邱瑞祥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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