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傷害,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上訴人上訴之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萬一千一百元,並自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後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原判決在案。原審駁回上訴人損害賠償之請求,並無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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