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二四號
上訴人帝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慧賢 被上訴人佶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顯榮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二四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一0八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第二審之上訴審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薛中興法官高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