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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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吳淑卿
李鵬振 被告寬大空調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贏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松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順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中贏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應查明公司章程有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並於裁定到達後五日內檢送公司章程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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