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四一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一八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證券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取得││號││││││年度│├─┼──────────┼────────┼──┼──┼──┼───┤│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六一四三二三─四│仟股│壹│陸佰│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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