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5號聲請人 邱群雄 即被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1、12日均為假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四八六四─二│1│250│││1││││││├─┼───────────────┼──────────────┼───┼────┼───┤│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九一0三─六│1│25│││2││││││├─┼───────────────┼──────────────┼───┼────┼───┤│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一九0六二─四│1│27│││3││││││├─┼───────────────┼──────────────┼───┼────┼───┤│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四三九九一─二│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