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仁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陳仁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5日│100年2月23日│100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板橋地檢100年│板橋地檢100年│板橋地檢100年││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653│度毒偵字第1725│度毒偵字第1725│││號│號│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實││590號│963號│963號││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8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0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590號│963號│963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是│是││數罪││││├──────┼───────┼───────┴───────┤│備註│板橋地檢100年│一、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218│││度執字第6979號│號。││││二、編號2、3曾經原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