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辛○○癸○○子○○丑○○卯○○辰○○巳○○午○○丙○○丁○○戊○○己○○庚○○壬○○寅○○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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