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丑○○午○○未○○酉○○天○○地○○宙○○黃○○己○○庚○○辛○○癸○○子○○巳○○亥○○乙○○丁○○戊○○壬○○辰○○卯○○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
A○○選任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八、二
五二二、二二六九、三七三七、三七三九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午○○、己○○、庚○○、癸○○、子○○、亥○○、丁○○、壬○○、辰○○、A○○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丑○○、未○○、酉○○、天○○、地○○、宙○○、黃○○、巳○○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辛○○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卯○○共同常業詐欺,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幫助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丑○○、午○○、未○○、酉○○、天○○、地○○、宙○○、黃○○、己○○、庚○○、癸○○、子○○、巳○○、亥○○、辛○○(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因常業重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確定,現仍於緩刑中)、丁○○、戊○○(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壬○○、卯○○(前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入監服刑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執行完畢)、辰○○、A○○等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間,陸續經由中獎詐騙集團成員之招攬,以介紹到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一帶從事市場調查或業務工作、每月月薪新台幣(下同)五萬元或三個月月薪五萬元及提供旅費、食宿的利誘下,渠等即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伸哥 」、「 大雄 」、「 文雄 」等成年男子為首之中獎詐騙集團(起訴書另載有綽號「西瓜」者,實係該集團負責提領贓款之稱呼,並非特定人之綽號),該詐騙集團之分工模式,先推由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申○○(綽號 小胖 )、 余坤禧 (綽號同學)、B○○(綽號 阿明 )、玄○○(綽號 牛奶 )、高 玉昌 (綽號 阿昌 )、 黃美麗 (綽號 阿姐 )、寅○○( 鐘志明 之女友)、戌○○(申○○之父,又上開申○○等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審理中)等人,分別負責在台灣地區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一段二一0號B棟六樓之三之房舍作為在臺灣中部地區之辦公處所、安排成員出境到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之詐騙據點、申辦多家電信公司之易付卡以提供其他成員撥打詐騙電話之用、印刷及寄發內容不實之廣告單與中獎通知、人頭帳戶之取得等事務(申○○等人所參與之事務,參見後述及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九七號、第八五一八號起訴書之記載),丙○○等人則在詐騙集團成員帶領下,或透過申○○及玄○○聯絡「中領旅行社」不知情之行員 吳淑禎 (另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辦理訂購機票等出境事宜,或自行購買機票,於九十二年二月至八月間,各別前往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與和其等有前開犯意聯絡之 翁志彬 (未到案,另結)等廈門地區負責人會合,旋即帶往各據點與其他成員會合,成員間均冠以假名,以防彼此查知身分,丙○○等人之護照證件並遭詐騙集團扣留,以防渠等趁機回台,之後詐騙集團即提供詐騙劇本供丙○○等人背誦及演練,再交付詐騙集團提供之行動電話(內附由余坤禧所申辦之易付卡,當日使用後即收回,翌日再由據點之負責人員交付予撥打詐騙電話成員),渠等即以隨機電話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被害人電話號碼,假藉市場調查之名義,謊稱渠等係「勞力士鐘錶有限公司」、「寶芝林鐘錶有限公司」、「馬可波羅鐘錶有限公司」、「伯爵鐘錶有限公司」、「丹堤珠寶有限公司」、「麗晶珠寶有限公司」、「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蘭克鐘錶有限公司」之員工,現公司派其訪查客戶所喜愛之手錶、寶石等精品,接受訪談者,公司事後將會寄發貴賓卡、折價券等禮物給被害人,請被害人留下聯絡資料云云,以騙取被害人留下身分資料後,交與各據點負責人員彙整後,傳真予在臺之申○○,申○○於接獲資料後,即與B○○進行個人排版、設計或以每份(八千張)二十四萬元之價格,交由 高玉昌 、黃美麗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之六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內載附表二所示之「格林威治鐘錶有限公司」、「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美邦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生堂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富豪國際精品有限公司」、「亞太生活資訊館」、「威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香港萬寶龍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卡登鐘錶有限公司」、「英商伯爵鐘錶有限公司」、「巨亨廣告行銷公司」、「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東泓環保科技公司」、「易達環境保護公司」、「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耐特威國際公司」、「鳳翔傳播事業公司」、「台灣三敏公司」及「華納威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馬可波羅鐘錶有限公司」、「丹堤珠寶公司」等公司名義之晚會邀請卡、中獎通知單、兌獎單、公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及「兌獎單」等文宣上,分別偽造附表二所示之「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 劉日昌 」律師、「安節法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署名「白治國」律師、「時代律師事務所」署名「 杜子騫 」律師、「中悅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吳宏山」律師、「正揚法務諮詢公司」署名「 林正揚 」律師及「 陳君國 」律師、「正揚律師事務所」署名「 吳正揚 」律師、「東合律師事務所」署名「 張世豐 」律師、「恆勝律師事務所」署名「張恆勝」律師、「利達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 溫三 郎」律師、「揚昇律師事務所」署名「 林義仁 」律師、「永松律師事務所」署名「 劉永松 」律師、「華聯律師事務所」署名「李明澤」律師、「恆達律師事務所」、「柏信律師事務所」及「宜進會計師事務所」署名「徐秀青」會計師、「唯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霖會計師事務所」等名義鑑證,並偽造前揭律師事務所、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之印章後在中獎通知單上蓋上印文,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足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信上開文件係經該等律師、會計師等社會公正人士所鑑證而相信其為真實。待上開偽造之中獎通知、廣告單印製完成後,高玉昌及黃美麗即將之郵寄予申○○,由申○○加以整理後,郵寄至台中縣豐原市○○街○號三樓B○○之居所,再由B○○與寅○○以該集團不詳人士所偽刻之上述律師、會計師印章,將其上之印文蓋印在上開詐騙文宣上,並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後置入載有被害人通訊處所之信封沾粘後,再推由戌○○負責購買郵票,黏貼牢固後將之分散置入各郵件箱,以免遭警查緝,而把上開所偽造之中獎通知書等文件郵寄給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為行使,足生損害於上述公司、律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會計師等之權益;嗣當被害人收受上開文宣資料後,即由人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地區之丙○○、丑○○、午○○、酉○○、天○○、地○○、宙○○、黃○○、丁○○、戊○○、壬○○等人致電被害人,邀請被害人參加渠等謊稱之慈善義賣晚會並參加抽獎活動,於電話中並假造晚會歡慶之現場氣氛,其後再向被害人訛稱其等現正在該公司所辦之晚會現場活動中,因將被害人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進行抽獎活動時,被害人幸運的被抽中晚會獎項,可獲得港幣二十五萬元、三十萬元、三十五萬元不等之獎金,或具一定價值之獎項,如被害人願領獎,要先繳納十二萬元不等之稅金,或捐出一定金額之愛心捐款,而請被害人先打電話向該公司之會計部門聯絡,如被害人表示不相信者,亦可自行向該項活動公證機構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電話詢問云云,待被害人撥打詐騙集團所留之所謂會計部門的電話時,轉由該集團之其他成員負責接續向被害人謊稱中獎之騙詞,並告知依照我國相關之賦稅法令規定,領獎人必須先繳交稅金,而誘請被害人把佯稱之稅金或愛心捐款款項以匯款或轉帳之方式,存入其等所指定、預先由該集團其他成員以不詳方式所收購取得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中,致使被害人誤信中獎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如期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中,或於被害人依中獎通知與其上偽載之律師事務所聯繫後,佯稱渠等抽中科技公司二獎,有汽車一部,然因領獎期限已過,只能領取等值之現金,惟需匯款至前揭人頭帳戶中作為律師保管費。在確定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致電被害人,表示該筆獎金乃香港贊助廠商即該集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所提供,需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但加入會員則需先繳交入會費,待被害人匯款後,又訛稱幸運抽中馬會大獎,需再匯一定之佣金云云,或稱被害人非科技公司員工,如要領取與汽車等值之現金需先購買該公司股票等情,以此方式連續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致使被害人再度受騙而陷於錯誤,一再聽從指示陸續匯出款項至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詳細之被害人、匯款時間、款項及所匯入之帳戶,詳見附表一所載),待被害人匯款後,再由代號「西瓜」者持上開收購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在全台各地提領贓款後,將款項交付申○○,申○○於將一定成數之贓款轉交該集團中部地區負責人「大雄」後,所餘贓款則由申○○負責發放該集團前去廈門之成員,返台後向其請領之薪資,或由申○○負責把款項匯入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中,之後申○○再將該集團中部地區之「營運」狀況(收入、支出情形),交與玄○○,由玄○○負責以電腦製作統計報表。丙○○等人分別參與數月不等後始陸續返台,返台後申○○並先後匯入不等之款項予渠等事先提供作為薪資之帳戶內供渠等花用(丙○○等參與詐騙集團之期間及渠等提供之薪資帳戶,詳如附表三所示),丙○○等人並恃此維生。
二、乙○○明知其女友「 楊淑娟 」(真實姓名、年籍待查)亦參與上開詐騙集團(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旗下之丹提公司,化名為「 蕭雨薇 」),並前往大陸福建省廈門地區撥打詐騙電話,竟仍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將其所申設之台北縣中和市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提供予「楊淑娟」使用,以作為前開詐騙集團匯入薪資之帳戶。
三、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隊三組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第三組人員,循線分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八時許,在台中市○○路○○○號之「中領旅行社」拘提吳淑禎到案,並扣得帳冊五份、收費明細表十四張、旅行業務代收收據三張等物;又於同日下午八時二十分許,在花蓮縣○○鄉○○路○號(理想大地渡假飯店)拘捕申○○、余坤禧及 曹芳瑄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到案,並當場扣得五十八萬零五百元、行動電話十五支、載有該集團公司之資料卡六張、身分證影本一疊、該集團之公司名冊、電話費繳交資料明細、行動電話儲值清冊易付卡七張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三張等物;再於該日下午九時許,在台中市中國醫藥學院立夫醫療大樓拘提玄○○到案,並扣得該集團公司支出明細表、該集團員工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復於該日下午九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巷○○○號逮捕寅○○、 許翊玲 (後一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於該日下午十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網路星球網路咖啡館」拘提B○○到案,並扣得準備寄出之被害人郵件、郵票及被害人明細資料各一袋、筆記本二本、兌獎單十一箱、感謝狀二箱、廣告單一箱、署名上開律師或會計師名義之名片四箱、信封十五箱、行動電話五支、現金三萬四千零九十三元、身分證影本二張、支票一張、本票四張、通訊備忘錄二本及印章二十八顆(印文詳如附表三所載);再於翌日凌晨三時許,在高雄市○○區○○○街○○○巷二時二號之一,逮捕黃美麗及高玉昌到案,並扣得「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袋、「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及署名「林義仁」律師之名片、「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之名片、「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各一捆、兌獎說明單、客戶信封袋、格林威治鐘錶公司說明書、會員卡、禮卷、客戶信件、品味生活VIP卡、客戶名條、熱感紙、被害人之姓名、住址傳真紙各一箱、磁片二張、行動電話二支及現金五萬九千七百元等物;另於翌日上午五時二十分許,在申○○與曹芳瑄位在台中市○○路○段○號十樓之十三之居所,扣得中華電信公司之電信費用收據、金融機構存摺三本、金融卡三張、記事本、帳簿、大陸員工名冊各一本、電腦主機一台、磁片一張及行動電話一支等物(上開物件均另案扣押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待核對所扣得之大陸員工薪水簿、員工名冊、電腦磁碟片所存之資料及比對相關之入出境資料後,而查得丙○○等人亦有涉案,始知上情。
四、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一部分,迭據被告丙○○、丑○○、午○○、未○○、酉○○、天○○、地○○、宙○○、黃○○、己○○、庚○○、癸○○、子○○、巳○○、亥○○、辛○○、丁○○、戊○○、壬○○、卯○○、辰○○、A○○等於警、偵訊中或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宇○○等於警詢中指述受騙之經過相符,又被告丙○○等於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時並曾提供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作為薪資帳戶,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及往來明細附卷可稽,且經原帳戶申請者即證人 林秋蘭 、 葉彩月 、 黃佩婷 、 林要圖 、 郭棋琳 、 李瑞旺 、 郭俊宏 、 潘香如 各於警詢中證述無誤,再被告丙○○等乃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員警 邱義雄 根據前開於玄○○居處查扣之員工薪資帳冊及電腦磁碟片所存之資料並比對相關之入出境資料後,而查獲被告等涉案乙情,亦據證人邱義雄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一案偵查中證述明確,此外,並有上揭犯罪事實所示之扣案證物(另案扣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一案)可資佐證,復有被告丙○○等之入出境資料、上開被害人之匯款憑據及上開詐騙集團之員工資料暨薪資名冊等在卷可憑,被告丙○○等前揭犯行堪以認定。
二、右揭犯罪事實二部分,亦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直認不諱,且有其所申設之台北縣中和市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在卷可佐,而其女友「楊淑娟」,確曾化名「蕭雨薇」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旗下之「丹提公司」,且以上開帳戶作為本件詐騙集團之薪資帳戶乙情,並有上開詐騙集團之員工資料暨薪資名冊等在卷可參,被告乙○○之幫助犯行,亦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丙○○、丑○○、午○○、未○○、酉○○、天○○、地○○、宙○○、黃○○、己○○、庚○○、癸○○、子○○、巳○○、亥○○、辛○○、丁○○、戊○○、壬○○、卯○○、辰○○、A○○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乙○○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並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原檢察官就前揭被告詐欺犯行部分雖請求論以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或幫助詐欺罪,然查被告丙○○等人係參與上開分工嚴密之詐騙集團,且據前揭被告 陳明 ,渠等乃圖高薪始受誘到大陸地區參與犯罪,顯有恃犯罪所得營生之情形,另被告乙○○之女友「楊淑娟」,其參與上開詐騙集團情形亦復相同,本院核其等犯罪情節與刑法常業詐欺罪之要件與規範意旨並無不合,且上開二罪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常業詐欺罪或幫助常業詐欺罪論處。被告丙○○、丑○○、午○○、未○○、酉○○、天○○、地○○、宙○○、黃○○、己○○、庚○○、癸○○、子○○、巳○○、亥○○、辛○○、丁○○、戊○○、壬○○、卯○○、辰○○、A○○等就其上開犯行,與綽號「伸哥」、「大雄」、「文雄」等成年男子及申○○、余坤禧、B○○、玄○○、高玉昌、黃美麗、寅○○、戌○○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上開中獎通知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上開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等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附表一之1以外之被害人受詐騙部分雖未具起訴,然因上開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再被告等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或幫助常業詐欺罪處斷。又查被告戊○○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按被告戊○○雖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前往大陸地區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惟其所犯常業詐欺之犯行持續迄同年五月二日返台時始結束),被告卯○○前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入監服刑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執行完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二人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各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人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得利益,又被告丙○○、丑○○、午○○、未○○、酉○○、天○○、地○○、宙○○、黃○○、己○○、庚○○、癸○○、子○○、巳○○、亥○○、辛○○、丁○○、戊○○、壬○○、卯○○、辰○○、A○○等於高薪引誘下參與此等集團性之犯罪,且查其犯罪組織分工之細密,犯罪手法之熟練,已造成多位民眾受騙而失金,所生危害難謂輕微,惟念其等於犯行均能坦認犯行,深見悔意,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等參與本件詐騙集團之程度、參與之時間之長短、所分配不法利益之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丙○○、丑○○、午○○、未○○、酉○○、天○○、地○○、宙○○、黃○○、己○○、庚○○、癸○○、子○○、巳○○、亥○○、丁○○、壬○○、辰○○、A○○、乙○○等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渠等於犯後均知悔悟,復審酌渠等雖參與上開詐騙集團,然僅為最低層之外圍成員,非屬決策份子,加諸渠等所得有限,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分別宣告被告丙○○、丑○○、午○○、未○○、酉○○、天○○、地○○、宙○○、黃○○、己○○、庚○○、癸○○、子○○、巳○○、亥○○、丁○○、壬○○、辰○○、A○○等緩刑五年,於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被告乙○○則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十六所指之二十八枚印章,乃係共犯申○○等人所偽造,此據共犯申○○等人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一案警訊、偵查中供承明確,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附表二其餘所示之物,均係本件共犯申○○、余坤禧、B○○、黃美麗、高玉昌等人所有、供其等犯本罪所用之物,均依法併為沒收之宣告。至上開所扣中獎通知單或廣告單上所偽造之上開公司、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會計師之印文,已係上述所偽造之中獎通知單與廣告單等私文書之一部,本院已將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全部予以沒收,自無另就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另行宣告沒收之必要;再除附表二編號五十六所示偽造之印章已扣案外,部分偽造律師、會計師或事務所之印章並未扣案,難認尚為存在,亦無須另行宣告沒收;而所扣之行動電話因無從識別究係專供本件被告或其他共犯犯本罪所用,或是供其等私人所使用,電話費繳費資料收據、傳真熱感紙、租賃契約書、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過戶書、 詹智傑 之健保卡、理財對帳單等物,亦無從證明係供本件被告或其他共犯犯本罪所用之物,且均非屬違禁物,而扣案之現金共計六十七萬四千二百九十三元、寶馬牌休旅車、共犯B○○所持有之支票、本票,應係共犯申○○等人所分得之贓款或以贓款所買之財物,非屬被告等人所有,另前揭在台中市市○○路○○○號之「中領旅行社」扣得之帳冊五份、收費明細表十四張及旅行業務代收收據三張,乃為訴外人中領旅行社所有之物,此等物件均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為本件被告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二┌──┬────────────┬───┬──────┬────────┐│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備註│││││││├──┼────────────┼───┼──────┼────────┤│1│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箱│七│黃美麗、高玉昌│├──┼────────────┼───┼──────┼────────┤│2│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箱│七│黃美麗、高玉昌│├──┼────────────┼───┼──────┼────────┤│3│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箱│二│黃美麗、高玉昌│├──┼────────────┼───┼──────┼────────┤│4│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箱│二│黃美麗、高玉昌│││科技公司)會員卡││││├──┼────────────┼───┼──────┼────────┤│5│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箱│二│黃美麗、高玉昌│├──┼────────────┼───┼──────┼────────┤│6│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箱│一│黃美麗、高玉昌│├──┼────────────┼───┼──────┼────────┤│7│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箱│一│黃美麗、高玉昌│├──┼────────────┼───┼──────┼────────┤│8│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箱│一│黃美麗、高玉昌│││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溫三││││││郎律師)││││├──┼────────────┼───┼──────┼────────┤│9│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箱│一│黃美麗、高玉昌│││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律師劉日昌名片)││││├──┼────────────┼───┼──────┼────────┤│10│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1│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2│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3│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4│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5│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6│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7│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18│YUNGSHIN永信集團卡│疊│一│黃美麗、高玉昌│││(金卡)││││├──┼────────────┼───┼──────┼────────┤│19│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0│臺灣三敏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1│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2│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3│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已填寫姓名)││││├──┼────────────┼───┼──────┼────────┤│24│ChyuanCuo全國型錄│疊│一│黃美麗、高玉昌│├──┼────────────┼───┼──────┼────────┤│25│ChyuanCuo全國信封│疊│一│黃美麗、高玉昌│├──┼────────────┼───┼──────┼────────┤│26│工作記事簿│本│一│黃美麗、高玉昌│├──┼────────────┼───┼──────┼────────┤│27│收件者名單│疊│二│黃美麗、高玉昌│││(大、小各一疊)││││││││││├──┼────────────┼───┼──────┼────────┤│28│未寄出郵件│袋│一│B○○│││(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29│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封│一五八│B○○│├──┼────────────┼───┼──────┼────────┤│30│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封│四│B○○│││(兌獎單、禮券、VIP卡、││││││型錄)││││├──┼────────────┼───┼──────┼────────┤│31│感謝狀│箱│二│B○○│││(仁濟老人安養中心)││││├──┼────────────┼───┼──────┼────────┤│32│感謝狀│封│二十二│B○○│││(仁濟老人安養中心)││││├──┼────────────┼───┼──────┼────────┤│33│郵票│袋│一│B○○│├──┼────────────┼───┼──────┼────────┤│34│客戶資料│袋│一│B○○│├──┼────────────┼───┼──────┼────────┤│35│筆記本│本│二│B○○│├──┼────────────┼───┼──────┼────────┤│36│兌獎單│箱│十一│B○○│││(臺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鴻生堂││││││鐘錶、英商伯爵鐘錶、富││││││豪國際精品、亞太生活資││││││訊館、卡登鐘錶等公司)││││├──┼────────────┼───┼──────┼────────┤│37│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張│三十一│B○○│├──┼────────────┼───┼──────┼────────┤│38│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張│五三○│B○○│││單││││├──┼────────────┼───┼──────┼────────┤│39│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封│一三○│B○○│││(內有兌獎單、型錄、VIP││││││卡、禮券2000)││││├──┼────────────┼───┼──────┼────────┤│40│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封│五○│B○○│││(內有通知單、型錄、VIP││││││卡、禮券)││││├──┼────────────┼───┼──────┼────────┤│41│英商伯爵鐘錶公司兌獎單│張│三○│B○○│├──┼────────────┼───┼──────┼────────┤│42│富豪國際精品公司兌獎單│張│三○○│B○○│├──┼────────────┼───┼──────┼────────┤│43│卡登鐘錶公司兌獎單│張│三三○│B○○│├──┼────────────┼───┼──────┼────────┤│44│亞太生活公司兌獎單│張│一五○│B○○│├──┼────────────┼───┼──────┼────────┤│45│美商比佛利國際清公司兌獎│張│四七○│B○○│││單││││├──┼────────────┼───┼──────┼────────┤│46│駿寶萊科技公司慈善晚會兌│張│一二八○│黃美麗、高玉昌│││獎單││││├──┼────────────┼───┼──────┼────────┤│47│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兌獎單│張│五五○│黃美麗、高玉昌│├──┼────────────┼───┼──────┼────────┤│48│客戶信件│封│二八○│黃美麗、高玉昌│││(內有格林威治公司兌獎單││││││)││││├──┼────────────┼───┼──────┼────────┤│49│客戶信件│封│一八○│黃美麗、高玉昌│││(內有駿寶萊科技公司兌獎││││││單)││││├──┼────────────┼───┼──────┼────────┤│50│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張│三五○○│黃美麗、高玉昌│├──┼────────────┼───┼──────┼────────┤│51│廣告單│箱│一│B○○│├──┼────────────┼───┼──────┼────────┤│52│名片│箱│四│B○○│├──┼────────────┼───┼──────┼────────┤│53│信封│箱│十五│B○○│├──┼────────────┼───┼──────┼────────┤│54│筆記本│本│二│B○○│├──┼────────────┼───┼──────┼────────┤│55│通訊備忘錄│本│二│B○○│├──┼────────────┼───┼──────┼────────┤│56│印章│枚│二十八│B○○│├──┼────────────┼───┼──────┼────────┤│57│寫有公司名稱資料卡片│張│九│申○○│├──┼────────────┼───┼──────┼────────┤│58│記事本│本│二│申○○、曹芳瑄│├──┼────────────┼───┼──────┼────────┤│59│帳簿│本│一│申○○、曹芳瑄│├──┼────────────┼───┼──────┼────────┤│60│大陸員工薪水簿│本│一│申○○、曹芳瑄│├──┼────────────┼───┼──────┼────────┤│61│電腦主機│台│一│申○○、曹芳瑄│├──┼────────────┼───┼──────┼────────┤│62│磁碟片│片│八│申○○、曹芳瑄│├──┼────────────┼───┼──────┼────────┤│63│員工名冊│張│三十五│申○○、曹芳瑄│├──┼────────────┼───┼──────┼────────┤│64│遠傳易付卡│盒│十一│申○○│├──┼────────────┼───┼──────┼────────┤│65│公司支出收入明細表│張│十四│玄○○│├──┼────────────┼───┼──────┼────────┤│66│金融機構存戶帳號表│張│二十五│玄○○│├──┼────────────┼───┼──────┼────────┤│67│身分證影本│疊│一│余坤禧│├──┼────────────┼───┼──────┼────────┤│68│詐騙公司名冊│張│十六│余坤禧│├──┼────────────┼───┼──────┼────────┤│69│詐騙公司名稱記事卡│張│十四│余坤禧│├──┼────────────┼───┼──────┼────────┤│70│電話轉接對照表│本│一│余坤禧│├──┼────────────┼───┼──────┼────────┤│71│詐騙公司行號筆記本│本│一│余坤禧│├──┼────────────┼───┼──────┼────────┤│72│行動電話儲值清冊│張│十八│余坤禧│├──┼────────────┼───┼──────┼────────┤│73│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張│三│余坤禧│├──┼────────────┼───┼──────┼────────┤│74│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張│七│余坤禧│├──┼────────────┼───┼──────┼────────┤│75│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箱│一│黃美麗、高玉昌│││袋││││├──┼────────────┼───┼──────┼────────┤│76│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箱│一│黃美麗、高玉昌│├──┼────────────┼───┼──────┼────────┤│77│兌獎說明單│箱│三│黃美麗、高玉昌│├──┼────────────┼───┼──────┼────────┤│78│客戶信封袋│箱│一│黃美麗、高玉昌│├──┼────────────┼───┼──────┼────────┤│79│鐘錶說明書│箱│一│黃美麗、高玉昌│├──┼────────────┼───┼──────┼────────┤│80│品味生活信封│箱│一│黃美麗、高玉昌│├──┼────────────┼───┼──────┼────────┤│81│客戶信件│箱│一│黃美麗、高玉昌│├──┼────────────┼───┼──────┼────────┤│82│品味生活VIP卡│箱│二│黃美麗、高玉昌│├──┼────────────┼───┼──────┼────────┤│83│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劉百 │捆│一│黃美麗、高玉昌│││昌名片││││├──┼────────────┼───┼──────┼────────┤│84│揚昇律師事務所林義仁名片│捆│一│黃美麗、高玉昌│├──┼────────────┼───┼──────┼────────┤│85│格林威治鐘錶公司會員卡│箱│一│黃美麗、高玉昌│├──┼────────────┼───┼──────┼────────┤│86│駿寶萊科技公司保固維修卡│捆│一│黃美麗、高玉昌│├──┼────────────┼───┼──────┼────────┤│87│客戶名條│袋│一│黃美麗、高玉昌│├──┼────────────┼───┼──────┼────────┤│88│格林威治鐘錶公司禮券│捆│一│黃美麗、高玉昌│├──┼────────────┼───┼──────┼────────┤│89│記錄簿│本│二│黃美麗、高玉昌│├──┼────────────┼───┼──────┼────────┤│90│客戶住址、姓名傳真紙│袋│一│黃美麗、高玉昌│├──┼────────────┼───┼──────┼────────┤│91│磁片、光碟片│袋│一│黃美麗、高玉昌│└──┴────────────┴───┴──────┴────────┘附表三┌────┬────────────┬─────────────────┐│被告│參與期間(因無法得知│提供之薪資帳戶名稱│││正確之參與期日,乃以││││被告入出境之期間計算)││├────┼────────────┼─────────────────┤│丙○○│九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迄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葉彩月│├────┼────────────┼─────────────────┤│午○○│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起迄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午○○│├────┼────────────┼─────────────────┤│宙○○│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迄│臺灣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宙○○│├────┼────────────┼─────────────────┤│地○○│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彰化銀行水湳分行│││起迄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地○○│├────┼────────────┼─────────────────┤│酉○○│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嘉義縣水上鄉郵局│││迄九十三年一月四日│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酉○○│├────┼────────────┼─────────────────┤│天○○│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彰化縣和美鎮郵局│││迄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佩婷│├────┼────────────┼─────────────────┤│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南投市三和郵局│││迄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未○○│├────┼────────────┼─────────────────┤│丑○○│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台北縣板橋市重慶郵局│││迄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秋蘭│├────┼────────────┼─────────────────┤│黃○○│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起│台北市○○路郵局│││迄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帳號00000000000││││戶名黃○○│├────┼────────────┼─────────────────┤│子○○│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迄│誠泰銀行台中南平分行│││同年七月九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子○○│├────┼────────────┼─────────────────┤│巳○○│九十二年二月間起迄同│合作金庫銀行二重簡易分行│││年十二月間│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巳○○│├────┼────────────┼─────────────────┤│丁○○│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迄│土地銀行潮榮分行│││同年六月二十四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石育菁 │├────┼────────────┼─────────────────┤│癸○○│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迄│第一銀行中壢分行│││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帳號00000000000││││戶名癸○○│├────┼────────────┼─────────────────┤│己○○│九十二年六月間起迄同│合作金庫銀行南投分行│││年八月間│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己○○│├────┼────────────┼─────────────────┤│亥○○│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迄│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行│││迄同年七月二十日│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亥○○│├────┼────────────┼─────────────────┤│庚○○│九十二年八月間起迄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年十月間│帳號00000000000││││戶名庚○○│├────┼────────────┼─────────────────┤│辛○○│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迄同│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年七月間│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許琇妙 │├────┼────────────┼─────────────────┤│戊○○│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迄│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軍輝分社│││同年五月二日│帳號00000000000││││戶名林要圖│├────┼────────────┼─────────────────┤│壬○○│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迄同年十月十八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瑞旺│├────┼────────────┼─────────────────┤│卯○○│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迄│誠泰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郭俊宏│├────┼────────────┼─────────────────┤│辰○○│九十二年七月間起迄同│日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年十月間│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郭棋琳│├────┼────────────┼─────────────────┤│A○○│九十二年二月間起迄同│華南銀行北台中分行│││年五月間│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潘香如││││南投縣水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