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九八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應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