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其中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另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上開二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秀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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