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存字第七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三八七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三八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一張(號碼:84A07383C,含附帶息票期數18─20),面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四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公債業已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請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等語。
三、本件聲請,聲請人變換替代之擔保物,與原擔保物價值相當,且經本院調卷審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