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簡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莉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姓名欄內關於「 柯莎莉 」之記載應更正為「柯莉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姓名欄內關於被告姓名「柯莉莎」,誤載為「柯莎莉」,其餘年籍資料均正確,犯罪事實欄之姓名記載亦正確,是當事人姓名欄之記載,為顯然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