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明原弘展不動產仲介經紀社被上訴人即被告 顏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7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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