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7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新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佑銘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