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郁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9頁「退併辦部分」之案號,原載「101年度偵字第26465號」,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2645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9頁「退併辦部分」之案號,原載「101年度偵字第26465號」,顯屬誤載,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26456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