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謝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雅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