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如沄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
二六一五五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
屏補字第二七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
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前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為債務人 陳冠方 所有,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系爭
不動產,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2615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系爭不動產中之屏東
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聲請人所
有,系爭執行事件中竟將之列為債務人陳冠方之財產而予拍
賣,聲請人已據此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以104年
度屏補字第27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異議之訴
)繫屬在案,為此請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中就系爭土地之
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
㈠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4099號債權憑證為執
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
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目前尚未拍定,故執行程序未終結,而
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系爭異
議之訴審理中等情,業經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系爭異議
之訴卷宗查閱屬實,本院審酌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尚未判決
確定,依其情形堪認如不停止執行,將來可能難以回復執行
前之狀態,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㈡再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條第2項規定,於
一定情形下,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債務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
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
損害得獲賠償為目的,故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就酌
定之擔保金額與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
間之關聯,應為適當之說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07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認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已如上述,而關於酌定擔保金額部分,本件相對人
即債權人係以101年度司執字第3409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萬6,514元本息,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
考(影本見本院卷第9頁),又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聲
請人除主張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最低拍賣價額為21萬8,000元
,另系爭不動產中暫編建號1436號建物最低拍賣價格為23萬
1,000元,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顯已高於系爭不
動產之價值,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系
爭不動產最低拍賣價格44萬9,000元延後受償之利息損害。
(計算式:系爭土地最低拍賣價格21萬8,000+暫編建號1436
建物最低拍賣價格23萬1,000元=44萬9,000元)。而參考各
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
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共計2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
、上訴、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
需3年,爰以此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
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堪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
能即時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額,以上開債權總額3年
之法定遲延利息5%即相當於6萬8,000元,爰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佳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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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司執字第26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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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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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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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東縣│九如鄉│九如││1863│建│845│27分之2│2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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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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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
│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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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屏東縣九如鄉九││一層:27.95││全部│231,000元│
││1436│如段1863地號││五層:27.95││││
│││││合計:55.90││││
│││------------││││││
│││屏東縣九如鄉後││││││
│││ 庄村 清聖街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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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含增建一層屋前及屋左前雨遮(鐵架蓋鐵皮)、一層屋右涼棚(鐵架蓋鐵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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