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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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65號上訴人豐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仲烱 被上訴人 阮致仁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李威忠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請於112年2月10日前具狀陳報是否已如數發放股利,如是,請提出付款憑證(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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