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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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抗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謝積武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49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裁定(聲請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即抗告人謝積武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聲請原審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均在最先判決確定之前,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而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等旨。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且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裁量結果未逾法定範圍,且符合上開罪責相當原則之法規範目的,而無濫權情形者,自無違法可言。
四、審酌抗告人正值壯年,如附表所示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所犯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罪,對於環境保護、大眾生活環境均有不良影響。衡量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本院認原審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於審核全案後,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酌定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核均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限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應無不當。
五、綜上,原審就附表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核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限界限,且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之情事,亦與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無違。抗告人抄錄部分學者見解、他案判決或裁定及以其家庭狀況為由,指摘原審就此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應屬過重,然被告之家庭狀況,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就此業已加以考量;另個案情節不同,本院不受其他案件之拘束;且觀諸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合併刑期達3年(外部界限),原審就抗告人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實難認有何過重情事,且未逾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與外部界限,核與前述抗告人所指之法律原則無違,故本件抗告人抗告指摘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附表:受刑人謝積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法清理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1月26日108年3月間某日108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77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800號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109年度訴字第103號110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3月30日111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109年度訴字第103號110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8月5日111年3月23日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750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08號)(已執畢)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7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3009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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