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979號上訴人即被告 巫承祐
羅允妍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吟蘋 律師
羅閎逸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巫承祐、羅允妍等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嫌,應於審理時告知該罪名,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