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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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再字第二八號再審原告 郭春旺
郭春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就此部分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李慧兒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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