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15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被 告 金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元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力新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力新公司)購買名稱為「BD博物館」之商品(下稱系
爭商品),並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價款,約定被告應自102
年11月20日起至103年9月20日止,按月每期繳納新臺幣(下
同)6,500元,如被告未按期給付分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買賣價金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
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納分期款,全部買賣價金71,500元視
為全部到期。力新公司已將上述債權讓與原告,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對被告之答辯陳述:否認有瑕疵,如有瑕疵,
被告應該在7天內向力新公司退貨,已經過了7天退貨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力新公司交付被告之系爭商品有瑕疵,光碟重約
50公斤,被告不可能在7天內將所有光碟看過,還有很多的
光碟被告到現在都沒有打開包裝來看過。被告曾向力新公司
反應過系爭商品有瑕疵,但力新公司否認系爭商品有瑕疵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力新公司購買名稱為「BD博物館」之
系爭商品,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價款,被告應自102年
11月20日起至103年9月20日止,按月每期繳納6,500元,如
被告未按期給付分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買賣價金視為全
部到期,並應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嗣未繳
納分期款,全部買賣價金71,500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力新
公司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
告提出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暨分期付款約定事項、債權讓與
約定事項、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71,500元,及自10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被告雖辯稱系爭商品有瑕疵云云,但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
其主張系爭商品有瑕疵之有利於己之事實,復未舉證證明以
實其說,被告所辯,無足憑取。況查,系爭分期付款簡易申
請書暨分期付款約定事項第4條約定「如為訪問、郵購、傳
真等買賣交易,並得自領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需理由,以信函
通知或逕行將商品退回特約商,以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故申請人(即被告)於領受商品時應即驗收…申請人怠為瑕
疵通知者,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商品瑕疵外,視為承認
所受領之物,…」,被告既未主張及舉證證明曾於收領系爭
商品後7日內解除契約,則被告仍應依約付款。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1,500元,及自102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審酌
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