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
原   告  王玉霜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倩芸
被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價額爰以
  起訴時原告所主張其尚未給付被告之分期免息金額新臺幣(
  下同)135,700元,與被告所聲請強制執行之129,686元及自
  9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所計算之8年7個月又1
  4天之本息差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54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
  原告應於103年9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繳之(如於103年9
  月29日調解成立者,則僅需繳納773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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