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
原 告 王玉霜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倩芸
被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 評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價額爰以
起訴時原告所主張其尚未給付被告之分期免息金額新臺幣(
下同)135,700元,與被告所聲請強制執行之129,686元及自
9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所計算之8年7個月又1
4天之本息差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54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
原告應於103年9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繳之(如於103年9
月29日調解成立者,則僅需繳納773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