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洋昪選任辯護人何俊墩律師
李玲玲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9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被告欄、主文欄第壹行、事實及理由欄壹項下第壹行、第貳拾捌行,暨事實及理由欄貳項下第壹行關於「甲○○」等語,均更正為「邱洋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被告欄、主文欄第一行、事實及理由欄一項下第一行、第二十八行,暨事實及理由欄二項下第一行關於「甲○○」等語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