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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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復田 訴訟代理人 李如益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送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全卷審認無訛,足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次查,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凃光聰附表(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合計39,907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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