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88號
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含有海洛因殘渣之包裝物壹包(淨重零點貳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殘渣之煙草貳份(驗後淨重合計貳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所移送偵辦之被告甲○○施用毒品案,已依法不起訴處分在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惟其中扣得之毒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含有海洛因殘渣之包裝物壹包(淨重零點貳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殘渣之煙草貳份(驗後淨重合計貳點肆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之結果,確屬海洛因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220018834號鑑定通知書1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是故上開扣案物品(含殘留海洛因之包裝物、煙草)應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為違禁物無訛,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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