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簡志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 郭上列當事人間對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稱:當事人欄所列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等7債權人,前陳報本院並經載明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債權表之債權,其利息加上違約金均已超過年息20%之法定上限,故違約金部分均應刪除云云。
二、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依職權酌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又利息與違約金(含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或違約罰性質),乃目的、功能、性質均有別之二債權,民法第233條第3項就遲延給付之債務,既規定債權人於法定利率之遲延利息外,併得請求損害賠償,本於契約自治之精神,自應尊重當事人於利息外所為違約金之約定。若謂違約金亦應與利息合併計算其總額是否超過年息20%之限制,無異漠視當事人預就債務不履行所生其他損害賠償之約定,導致違約金與利息之界線趨於模糊,故解釋民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利率限制,自不應包括違約金在內,而僅得作為法院衡量審酌基準之一。準此,依首揭酌定標準,另參酌民法第205條之立法意旨,本院認違約金是否過高,首應應考量該違約金之年息,原則上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違約金請求,應認為過高而應予酌減;惟若該筆違約金之實際金額有限,與債務人因遲延給付致債權人須付出之追償人力、物力等損害相比尚合常理,此時應認為並無過高情事。經查,債權人遠東銀行等7債權人,陳報之違約金計算方式、違約金金額暨違約金年利率已如附表,均未逾年利率20%之法定上限;再違約金金額相對於債務人積欠之本金,衡諸債權人因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實際上須付出之追償人力、物力等損害,亦無過高之嫌,異議意旨為無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
┌─┬───────────┬───────────────┐│編││││號│債權人名稱│違約金計算方式(違約金年利率)│├─┼───────────┼───────────────┤│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信用卡債權:││││連續3期未繳足本金者,以未收付││││本金3%計算,惟至多3期。│││├───────────────┤│││信用卡貸款債權:││││以階段式計算,第一個月逾期違約││││金150元,連續二個月逾期,第二││││個月違約金300元,連續三個月逾││││期,第三個月違約金500元,連續││││四個月(含以上)逾期者,每月逾││││期違約金皆700元。即便均以每月││││700元違約金計算,違約金年利率││││為6.94%。│├─┼───────────┼───────────────┤│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違約金每月1,000元,以本金864││││元計算,違約金年利率6.86%。│├─┼───────────┼───────────────┤│3.│板信商業銀行(股)│逾期6個月以內,以1.7%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以3.4%計算。系爭││││違約金自94年12月8日起算至99年6││││月22日止,共7,728元,平均一年││││違約金1,686元,以本金52,966元││││計算,違約金年利率為3.18%。│├─┼───────────┼───────────────┤│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違約金每月1,000元,以本金││││118,055元計算,違約金年利率││││10.16%。│├─┼───────────┼───────────────┤│5.│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4年6月5日至97年10月23日,違約││││金年利率1.971%;97年10月24日││││以後,違約金每月2,000元,若債││││務人違反約定連續3個月(含)以││││上,違約金以3期為限。以本金││││99,319元計算,違約金年利率為││││6.04%。│├─┼───────────┼───────────────┤│6.│金陽信資產管理(股)│違約金計算方式:得計入循環信用││││之本金帳款,以2.5%計算違約金││││,若連續發生違約狀況,違約金以││││3期為上限。│├─┼───────────┼───────────────┤│7.│立新資產管理(股)│逾期6個月以內,以1.85%計算;││││超過6個月以上,以3.7%計算。系││││爭違約金自94年11月1日起計至99││││年6月22日止,共13,561元,平均││││一年違約金2,906元,以本金││││83,456元計算,違約金年利息為││││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