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嘉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徐嘉勝因犯如附表所示5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檢察官於聲請書就上開定執行刑部分,另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云云。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之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0月、8月、8月、7月、10月,由於均已逾
6月,且各宣告刑,亦未同時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可見本件無論各宣告刑及執行刑均不符刑法第41條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要件,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其執行刑部分自不能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允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