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明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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