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沛錞原名莊世揚.
陳娥陳根土陳正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
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莊沛錞、陳娥、陳根土、陳正益被訴傷害部分及莊沛錞、陳娥、陳根土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沛錞與被告陳娥、被告陳根土於民國
100年1月11日上午11時許,因子女在校相處問題,至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瑞豐國民小學」(下稱瑞豐國小)協調,嗣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被告莊沛錞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瑞豐國小學務處辦公室內,以「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陳娥;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然處所,以「幹你娘雞掰」辱罵陳根土。被告陳根土及被告陳娥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然處所,分別以「混蛋,他媽B」及「混蛋」等語,辱罵莊沛錞。嗣被告陳正益接到陳娥通知一到瑞豐國小學務處時因遭莊沛錞推擠,即與被告陳娥、被告陳根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根土勒住莊沛錞之頸部,被告陳娥刮抓莊沛錞之臉部及頸部,被告陳正益徒手毆打莊沛錞之頸部等方式共同傷害之,致莊沛錞受有頭部外傷、脖子抓傷及左足挫傷之傷害;被告莊沛錞亦於同時同地,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陳正益之頭部及臉部,至陳正益受有下唇0.4公分X0.2公分之擦傷。案經莊沛錞、陳娥、陳根土、陳正益等人分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莊沛錞、陳娥、陳根土分別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同法第277條之傷害等罪嫌;而被告陳正益則涉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嫌(另公訴意旨認被告莊沛錞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沛錞、陳娥、陳根土、陳正益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被告莊沛錞、陳娥、陳根土所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即被告莊沛錞、陳娥、陳根土及陳正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當庭撤回對彼此上開之告訴(見本院100年11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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