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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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榮昌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2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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