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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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陸仕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兩 庭送達代收人 郭清寶 被告 陳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地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巷○○號,且依被告陳地為擔任甲○○之職務保證人所簽立之保證書所載,本件雙方合意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本件另一被告甲○○部分,本院有管轄權,自仍由本院管轄,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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