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537號
原   告  朱世勇
       黃文英
被   告  邱琳雅 即龍輝樂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朱世勇、黃文英起訴請求被告邱琳雅即龍輝樂器
行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70,000元,依法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而本件兩造就上開買賣契約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12條之適用。又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南市
中西區,有被告之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是
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至前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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