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被   告  趙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29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欠款明細
表、利率表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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