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甲○○即 邱乾德 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聲明不請求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令令~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伍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元│││├─────────┼────────────┼─────┤│一│送達郵費│柒佰陸拾伍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總計│伍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