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名林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