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石文興
被   告  鍾承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本院卷面案由欄誤載為返還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6月17日上午9時48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藍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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