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立汽車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有立汽車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
(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
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
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
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
號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