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10號
原 告 謝文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盛雄 、 林淑芬 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