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69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君利地政士 事務所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
0,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