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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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再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陳松 鑛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松住再審原告甲○○住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號確認房屋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元,折合銀元捌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鴻斌~B法官邱光吾~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