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執行羈押迄今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雙親俱已年邁,因家中經濟均由被告提出奉養。今被告被鈞院收押,家中父、母無人奉養,實令被告寢食難安,憂心如焚。故懇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押等語。茲准予其提出新臺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建都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